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或被上诉人送达起诉书、上诉书等诉讼材料,以及询问或开庭传票、判决书、裁定书时,应当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数据送达七种方式。
但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日前发现,两份盖章为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林中院”)的执行裁定书却被直接张贴在被执行人杨买如家的门上。
贴在门上的执行裁定书
图片显示,两份执行裁定书系(2020)陕08执恢131号之一和之二,落款时间分别为2020年12月27日与2020年12月28日。
裁定书之一显示,王某飞与杨买如、府谷县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房地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榆林中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14日以(2018)陕08执434号案件立案执行,之后以(2018)陕08执434号之七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杨买如、海富房地产)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杨买如向申请执行人王某飞支付借款本金1.23亿元及利息。王某飞抵偿被执行人部分欠款。位于府谷县新区阴塔村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FG-12-09)土地使用权自该裁定送达王某飞时起转移。
裁定书之一指出,王某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出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至于裁定书之二则显示,在执行过程中,榆林中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院于2020年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除有少量存款外,再无其他财产,且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巨额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该院申请恢复执行。
案情回顾:1.23亿民间借贷纠纷被指涉嫌虚假诉讼
据此前中国商报法治周刊《陕西榆林:1.23亿元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指涉嫌虚假诉讼》报道:2018年7月30日,榆林中院作出的(2018)陕0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买如清偿王某飞借款本金人民币1.23亿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判决书提到,榆林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杨买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杨买如介绍,从头到尾,他没有收到来自王某飞的一分钱,上述起诉不过是王某飞“自导自演”的一场虚假诉讼。其在再审申请书中写道,榆林中院在明知自己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情况,却故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形式确定2018年6月28日开庭。直至判决书下来,他从未收到过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而榆林中院谎称其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这种行为,更是属于程序违法。王某飞以杨买如借到1.23亿现金向榆林中院起诉,而榆林中院(2018)陕08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支持了王某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买如代理人表示,因从未收到一审判决书,杨买如错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机会, 只能按规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省高院”)提出申诉,后陕西省高院转榆林中院审查。榆林中院再审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借贷关系是由双方签订土地转让被申请人王某飞土地股权份额20%形成的”,等于直接确定了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也就是说,王某飞提起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然而在此情况下,榆林中院还是以(2020)陕08民申8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杨买如再审申请。
杨买如代理人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杨买如不服榆林中院自相矛盾的(2020)陕08民申88号民事裁定,在美国向陕西省高院邮寄了申诉材料,但至今陕西省高院未作出是否立案提审的决定。
此外,杨买如以王某飞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为由,向榆林市公安局邮寄了报案材料,并请求榆林市公安局将本案异地立案侦查。后榆林市公安局将报案材料移交给府谷县公安局处理。2020年,府谷县公安局通知杨买如代理人补充证据,并开具了接收证据清单,但截至目前,没有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
2020年4月20日,榆林中院作出(2020)陕08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债务因王某飞与杨买如购买土地,王某飞将其土地份额转让给杨买如产生,而该土地登记在海富房地产名下,也就是说,海富房地产是实际收益者。
裁定书显示,海富房地产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公司的股东是杨买如和其妻子,而杨买如又是该公司的法人,杨买如和海富房地产的财产混同。故该公司实质系杨买如的个人融资企业,应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据相关规定,追加海富房地产为被执行人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等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杨买如代理人透露,《意见》实施后,杨买如对王某飞和涉案队伍工作人员进行了实名举报。
至于此事的具体进展,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