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个部门无权出具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注意,办理产权有三不同)

文丨小宝

1、办理产权类型不同:

新房产权、二手房过户、继承、赠与、夫妻财产约定

2、税费不同

除夫妻财产约定、继承以外,其他办理产权类型都会涉及到税费。

而税费主要包括: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如下:

一、契税



二、增值税(卖方)



三、土地增值税(卖方)



四、个人所得税(卖方)



五、印花税


备注:

1.成交价低于市场评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税;

2.相关成本,即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等;

3.发票是指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发票



3、材料上的不同

(1)新房所需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初始登记单;

(四)商品房购房合同;

(五)备案表;

(六)面积补差协议;

(七)委托办理协议:

(八)房屋位置图;

(九)契税完税证明。

(2)二手房所需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存量房网签合同。

(五)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网签备案申请表(需现场打印存量房网签合同的提交)

2、家庭成员住房申报表(住房买卖的提交)

3、买方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住房买卖的提交)

4、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外地户口需提交购房对应区域连续缴纳24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明细及稳定就业证明;迁入本市未满两年的,需提交购房对应区域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明细及稳定就业证明。社保局打印的参保证明,要求自收件日期上月倒推24或12个月,且个人参保不能超过6个月(外地户口或迁入本市未满两年购买住房的提交)

5、职工社保缴纳花名册或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及缴纳时间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公司购买住房的提交)

6、允许上市交易证明材料(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

7、服役部队证明(军人购买住房的提交)

8、卖方配偶身份证明、家庭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住房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提交)

9、卖方原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申请查验征收的提交)

10、货币补偿合同以及备案表(因拆迁货币补偿申请免限购、免税的提交)

11、军官证和身份证,以及两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军人申请免税的提交)

12、公证委托书,以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

13、国家安全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

14、本小区业主证明材料(购买车库、车位的提交)


(3)赠与所需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赠与协议。

(五)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直系亲属赠与的提交);

2.家庭成员住房申报表(非直系亲属赠与住房的提交);

3.受赠方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等)(非直系亲属赠与住房的提交);

4.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外地户口需提交购房对应区域连续缴纳24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明细及稳定就业证明;迁入本市未满两年的,需提交购房对应区域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养老保险明细及稳定就业证明。社保局打印的参保证明,要求自收件日期上月倒推24或12个月,且个人参保不能超过6个月(非直系亲属赠与住房,受让方为外地户口或迁入本市未满两年的提交);

5.公证委托书,以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

6.允许上市交易证明材料(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

7.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

8.本小区业主证明材料(赠与车库、车位的提交);

9.受赠与方知晓函(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居住权的提供)。


(4)夫妻财产约定所需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五)夫妻财产约定书。

(六)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公证委托书、以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

2.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

3.取得方知晓函(房屋已设定抵押权、居住权的提供)。


(5)继承所需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经公证的材料。

(五)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

8、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6)离婚分得所需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当日及之前签订并备案);

(五)离婚证或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六)存在以下情况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公证委托书、以及公证处盖章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

2.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房屋涉外转让的提交);

3.取得方知晓函(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权、居住宅权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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