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也是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本次民法典编纂新增了多个条款,新增条款主要是吸收了最高院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不过,也有个别条款在吸收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比如第753条,司法解释规定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吸收的时候,保留了擅自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等处分方式,却删掉了转租,这意味着除非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明确约定,否则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法院不会支持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因此与传统租赁有较大差异,基于此,在租赁物风险负担、瑕疵担保义务和维修义务、解约限制等方面,融资租赁合同和一般的租赁合同均有不同规定。也就是说,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出资购买租赁物且确保承租人平静地占有使用租赁物,此外,不负担其他瑕疵担保义务、维修义务。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做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