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认为:对于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动产的交付较为容易理解,若赠予的财产是房屋又如何去理解交付的概念?是受赠人实际占有房屋之日亦或是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之日,实务中对此存在争议,皆有相应的判例支持。笔者以为应当以变更登记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法条表述为“财产权利转移前”,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其物权属性的变更应当以登记为要件,而非占有,转移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变更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判例简析:
案情简介:涂某文与洪某梅于2011年相识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为了生活及结婚的需要,涂某文与道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道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在合同上涂某文作为买受人签名,洪某梅未在上面签名,但在合同上列为共有人,购房资金为涂某文一人承担。2017年2月开始,双方相互猜疑,感情产生裂痕。双方签订《分手协议》,约定“今洪某梅与涂某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房子归洪某梅所有,车子归涂某文所有”。后涂某文想要回房子,遂诉至法院撤销赠与。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涉争房屋至今仍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因双方当事人就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无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而不动产以变更登记为权属变更的要件,故本案中赠与的财产尚未转移,符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涂兵文可以撤销对上诉人洪明梅的房屋赠与。
来源:节选自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湘11民终1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