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知识要点集成
图5-2 工程索赔的分类
表5-5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
序号 | 条款号 | 索赔事件 | 可补偿内容 | ||
工期 | 费用 | 利润 | |||
1 | 1.6.1 | 迟延提供图纸 | √ | √ | √ |
2 | 1.10.1 |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 | √ | √ | |
3 | 2.3 | 延迟提供施工场地 | √ | √ | √ |
4 | 3.4.5 | 监理人指令迟延或错误 | √ | √ | |
5 | 4.11 | 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 | √ | √ | |
6 | 5.2.4 | 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 √ | ||
7 | 5.2.6 | 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不合格或迟延提供或变更交货地点 | √ | √ | √ |
8 | 5.4.3 | 发包人更换其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 | √ | √ | |
9 | 8.3 | 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放线错误 | √ | √ | √ |
10 | 9.2.6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 | √ | ||
11 | 11.3 |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 √ | √ | √ |
12 | 11.4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 √ | ||
13 | 11.6 | 承包商提前竣工 | √ | ||
14 | 12.2 | 发包人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 | √ | √ | √ |
15 | 12.4.2 | 工程暂停后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 | √ | √ | √ |
16 | 13.1.3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返工 | √ | √ | √ |
17 | 13.5.3 | 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 | √ | √ | √ |
18 | 13.6.2 |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 | √ | √ | √ |
19 | 14.1.3 | 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 | √ | √ | √ |
20 | 16.2 | 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 | √ | ||
21 | 18.4.2 |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 √ | √ | √ |
22 | 18.6.2 | 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 | √ | √ | |
23 | 19.2.3 |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 √ | √ | |
24 | 19.4 | 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 | √ | ||
25 | 21.3.1(4) | 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 | √ | ||
26 | 21.3.1(5) |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 | √ | ||
27 | 22.2.2 |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 √ | √ | √ |
表5-6 索赔费用和工期的计算
主要知识点 | 具体计算说明 | ||
索赔费用的组成 | 人工费 | 在计算停工损失中人工费时,通常采用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 |
材料费 |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款项内。 | ||
施工机械使用费 | (1)承包人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 (2)承包人租赁的设备:按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退场费计算。 | ||
现场 管理费 | 现场管理费索赔金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FormatImgID_1#现场管理费率 | ||
总部(企业)管理费 | (1)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2)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 ||
保险费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保险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 ||
保函 手续费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时,承包人必须办理相关履约保函的延期手续,对于由此而增加的手续费,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 ||
利息 | 具体的利率标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
利润 | 通常与原报价单中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 ||
分包费用 |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分包工程费用增加时,分包人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分包人的索赔款项应当列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款项中。 | ||
工期索赔 |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法、比例计算法和网络图分析法。 | ||
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可原谅延期,又可细分为可原谅并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和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责任的影响并未导致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大多属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责任事件的影响,如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影响的停工等。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 | |||
共同延误的处理 | 初始延误者是发包人原因 | 在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 |
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 | 在客观原因发生影响的延误期内,承包人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 ||
初始延误者是承包人原因 | 在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人既不能得到工期补偿,也不能得到费用补偿。 |
表5-7 其他索赔事件的处理
索赔事件 | 具体内容 | 处理方法 | |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 赶工费用 | 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的赶工费用。 | |
提前竣工奖励 | 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合同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励。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最高限额。 | ||
不可抗力 | 不可抗力的范围 | 一般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地震、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情形。 | |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 | 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损失 |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2)发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 |
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损失 | (1)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2)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 ||
工期的处理 |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