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靠拼团队 2022-04-16 08:01
案件简况:
李某夫妇在深训有两套房子,
两人想将一套房子赠给幼儿园,
但儿子反对。
夫妻俩不顾反对,给幼儿园写了书面赠与合同,并承诺在不动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证时,予以大力协助,保证赠予不出问题。
儿子提出,他是家庭主要人员,父母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没有他当场见证,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张玉鹏律师张刚律师,以案例论法:
赠与合同是否必须要见证人!
答:不必!!
赠与合同不需要见证人。
赠与合同,
是双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由第三人也即见证人签字即成立。
赠与合同,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看《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第657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5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是从合同吗??
答:赠与合同不是从合同。主从合同的划分,
关键在于是否独立存在,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即为主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
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可以独立存在,
不需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故不是从合同。 赠与合同有什么特征??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的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
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依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
重复复习一次《民法典》重要规定,第658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659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注意啦,
以下内容有难度,
高中以下文化不建议再看!!
一,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要不要承担责任??
核心点:
附义务的增与,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
承担责任一一一财产有瑕疵,会致受赠人所受利益减少,则使合同权利义务不相对应,为保受赠人利益不受损,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一般赠与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存在下列两种情况的,则赠与人需要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1、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存在瑕疵,
而导致受赠人受到损失的,或者赠与人对于赠与财产作出保证,保证其没有瑕疵导致受赠人受到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2、赠与是附义务的。
此时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
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从而使受赠人不致遭受损失!!!!!
《民法典》第662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那什么是“附义务赠与”??
附义务赠与,
也称附负担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特殊的赠与,在受赠人获得较大利益,负担较小义务的同时,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
因而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
实务中,因受赠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义务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
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合同,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
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义务,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义务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
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三,再问,
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
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
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
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而附义务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
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四,再问,
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
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
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
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
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房屋赠与合同范本
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
一、甲方(系某某关系)自愿将共有的坐落在某地,房产证号:号,建筑面积:某平方米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
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 年月 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产权,并保证在房屋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 某方负责。
四、其它约定事项。
五、双方约定,
本合同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甲方(赠与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