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九条(和我们买保险密切相关的14条保险法)

【第93篇保险类原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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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解释一下,保险法中写的“保险人”指的是保险公司。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保险法第16条,主要讲“客户如实告知”和“两年不可抗辩”。如果未如实告知,可能会被解除合同,也可能面临拒赔。有百分之90以上的拒赔是因为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

还有两年不可抗辩,不要以为即使没有如实告知,两年以后就一定可以获赔。第一,身体已经有状况,是否能坚持到两年以后是个问题。第二,两年以后因为之前没有如实告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的案例比比皆是。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17条,因为保险合同属于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条款,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如果用户能证明投保前,保险从业人员未对合同条款对自己做出解释、提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法第28条,再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需要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的行为。

说人话就是因为保险公司也害怕自己翻车赔不起,所以把承保我们的保险合同也买了一份保险,防止自己因为赔不起而亏损

最典型的就是因为2020年的新冠疫情,四五月份的时候广大吃瓜群众都在好奇日本的东京奥运会会不会取消或者延迟,那时候就有消息流出,奥运会取消再保险公司需要承担5亿美元的赔偿金,可替保险公司捏了把汗,但实际上,承保的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是世界排名第一的再保险公司,本身就实力强劲,更何况此类保险一般都会再投保别的再保险公司转嫁风险,并不会因为这个就破产倒闭什么的。

说到底,再保险就是使用户的投保更加安全有保障的。


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法第30条,如果对合同的理解有歧义,法律仲裁在合理范围内要做出对用户有利的解释。因为用户是弱势群体。所以保险合同写得都很啰嗦,尽可能规避合同在理解上出现歧义。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这一条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防止逆选择的。比如A为B投保寿险200万,A又是B的身故受益人,投保后A杀害B获利200万。一般来说父母不会杀害自己的子女获利。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法第44条,自杀前故意投高额保险,然后自杀,不赔。这一条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恶意投保的。为什么两年后自杀就理赔呢?据说一个人的自杀的想法很难坚持到两年以后。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69条,成立保险公司最少2亿元人民币,还是实缴货币资本,而实际上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都在几亿,十几亿,几十亿。所以大家没听说过的“小”公司,其实都很大。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第89条和92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分立、合并,但客户买的任何一份关于“人”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倒闭而没人管。可以这么理解,任何一份关于“人”的保险合同,相当于和国家签了合同,非常有保障。投保人的保单权益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兜底的。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但是,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所以,买意外险,就因为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保障范围有限,不能涉及财产,只能保意外身故、意外医疗、急症医疗,最多再增加个遗体送还。如果买的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因为保险法规定产险公司也可以做意外险,那责任范围就大多了,除了包含意外和医疗的基础责任,还可以有航班延误、行李丢失、信用卡盗刷、个人责任、旅行证件丢失等。明显是产险公司的产品有优势。

但是如果购买医疗险,就买寿险公司的,可以保障续保,可以买长期险。但财产险公司只能买一年期的医疗险,不能保证续保

第一百条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一条讲,万一保险公司破产或者撤销,会动用之前缴纳的保障基金,来保证用户利益。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这一条讲的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在我国,国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可能是世界最严格的,所以在我国买保险可以非常放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第117条和第118条,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是为保险公司服务的。保险经纪人是代表投保人利益的,是为投保人服务的。所以买保险找代理人还是找经纪从业人员,从保险法应该得出结论了吧。解释一下,保险法讲的“经纪人”指的是经纪公司,不是经纪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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