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 新华社发
疫情期间,不少孩子上网时间增加,更有“熊孩子”在网络直播平台用父母支付宝、银行卡“慷慨”打赏……面对这种情况,监护人能否要回款项?
国务院新闻办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践中涉及到网络打赏等问题的多数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时非常慷慨,有的金额达到几千、几万元,这显然与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刘贵祥说。
据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法律界人士提醒,虽然《意见》对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以退还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但还是请家长管好家中的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对于支付宝、网银等账号密码要妥善保管,不可随意告诉孩子。
不要等孩子真的去打赏了,才想着去维权。
典型案例回放
“熊孩子”趁家长不注意,利用A科技有限公司的APP支付13.6万多元购买“虚拟币”打赏游戏主播。由于主张退还遭拒,孩子家长丁某将A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1日,不满10周岁的小润陪其母亲丁某去美甲店,趁丁某做指甲期间,拿她手机打开A科技有限公司的APP玩游戏。期间,小润通过支付宝共计支付136090元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丁某回家发现此事后,立即拨打A科技有限公司及支付宝的客服电话,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在她的多次要求下,A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返还40176元,其余款项拒绝返还。为此,丁某将A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合肥高新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A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定于春节假期一结束开庭审理,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庭审延期。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当事人的健康权益,快速满足当事人司法需求,承办法官刘正红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线调解。
“现在新冠肺炎疫情还没有完全消除,在关键时刻我们就不给国家添麻烦,我同意被告的调解方案,现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3月3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丁某在收到了全部退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学人士解读
最高院指导意见出台,一方面,释放出“熊孩子”打赏主播可退钱的明确信号,彰显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对市场经营主体不正当收益说“不”的明确态度,是对网游和直播平台提了个醒,今后遇到相关维权问题,首先要积极对待,不应总是想着推脱、躲避责任,而要主动负起责任,及时解决问题,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不然,不但要退钱,还会遭致法律和舆论的双重负面评价,最终得不偿失。
同时,也有助于督促平台诚信经营、加强自身监管和对主播的教育培训,树立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能见利忘义,不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无视或放任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游戏和直播打赏活动,应积极通过技术手段,比如人脸识别等措施,设置用户鉴别机制,限制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付费网游打赏等活动,让每一笔消费都是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达,让每一笔收入都是商家正当经营所得。
另一方面,最高院指导意见释放出人民法院积极保护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明确信号,让家长们吃了“定心丸”。但家长们也决不能因此高枕无忧、掉以轻心,要反思在信用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监管,避免“熊孩子”打赏主播等囧事再次发生。
还需明确指出的是,“熊孩子”付费网游、打赏主播可退钱,建立在未成年人打赏付费的前提下,如果形成诉讼而网络平台不认可系未成年人打赏付费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证据规则,应由家长承担举证责任,但事实上要证明确实是“熊孩子”搞怪,并非易事。司法实践中,法庭会根据庭审调查和当事人举证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
综合新华社 央视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