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24)
典型案例
秦先生热心公益,但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失败,因而对开发商控制业主委员会选举极为不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业主委员会选举无效。法院会如何处理?
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法律由来
本条来源于《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1、关于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增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关于指导和协助的部门,增加“居民委员会”。
法律释义
成立业主大会或选举业主委员会主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
1、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实务问题
1、如果认为业主委员会选举舞弊是否应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业主委员会选举舞弊及其产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这不是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如果因此起诉至法院,法院应驳回起诉。如上述案例,秦先生应向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予以纠正。
2、如果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怎么办?
第一种方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情况请求予以撤销。
第二种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二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业主可以起诉,但应在一年内行使诉权。
3、物业服务纠纷是否可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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