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纸版权声明怎么写(工程设计图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条件)

【郑州知识产权律师 曹俊峰律师团队整理编辑】

【案 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被选入公报案例)

【裁判观点节选】

版权声明怎么写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主张保护的《深圳市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方案设计》,为原告组织设计团队就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所创作工程设计图,该工程设计图以点、线、面、几何图形、空间组合方式体现了一定的科学、严谨、和谐的美感,系作者选择、取舍、组合、设计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图形作品的规定,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工程设计图是原告组织人员利用其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由原告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故原告享有该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权利,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问题。

建筑的形式离不开三个密切关联的因素:功能要求、审美要求与技术手段。功能要求是实现建筑使用功能的基本需求,如满足基本需求的高度与空间、避风雨、御寒、通风、采光等,体现的是建筑的实用性;审美要求是人们除了实用功能外对建筑精神层面上附加的美的追求,如通过建筑外形设计、空间组合、装饰上细节处理带来的庄严、宁静、均衡、优雅或者是自然美等感受,体现的是建筑的艺术性;而技术手段则是实现建筑功能、审美要求的物质技术条件,体现的是建筑科学性。在现实中,这三方面的因素又是紧密相连,相互依存的,如大多数的建筑艺术性设计均同时实现一定的功能性要求,而功能性、艺术性的设计也脱离不了技术条件支撑。在著作权侵权比对中,有必要对这三方面进行一定的剥离和区分。建筑作品与建筑工程设计图,虽然作品种类不同,但著作权法保护仍应围绕建筑艺术性方面的独创表达,不应是建筑的实用性功能和科学性手段,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建筑工程设计图是以图形、构造、施工步骤说明等形式对建筑艺术性的表达,而非体现在实体建筑物上的表达。本案涉及的是建筑工程设计图中的方案设计图,方案设计由于尚处建筑设计的初步环节,是设计者在外形结构与功能布局、空间组织有序结合通过图形、线条、标注等形式的平面体现,因相对缺少局部的、细节化的表达,兼顾制图辅助软件工具因素,故对于方案设计图比对,重点在于建筑外形结构的设计、内部空间的布局、排列、组合所体现出来的作者独创性安排,也即是作者以点、线、面、几何图形等方式对其构思、欲实现空间方案的艺术性具体表达。

首先,原告主张保护的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在最直接体现建筑设计艺术独创性的整体外形结构和观感上迥然不同。原告《深圳市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方案设计》北侧为单面弧形钢幕墙构造,南侧为三角形架空层开放构造,中间通过两条连廊链接。深圳市政设计院的《深圳市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设计方案(设计号04081-3)》为三个主体结合,顶部起伏曲线,鸟瞰图整体外形像只蝴蝶。

其次,两者在具体的效果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交通组织方面设计图上,作者对各功能区的空间组织、安排,以及该独创性安排所展现出来的线条、图形与组合关系上表达均明显不相同。原告主张的存在相似部分如换乘大厅的弧形钢、逐层退台以及连廊设计,在排除实用性功能及技术手段因素前提下,考虑该局部设计是否属于作者独创性表达,比对时还应将该部分设计元素在表达上的独创性与建筑整体组合安排相结合。通过当庭比对,两者均采用弧形钢幕墙的立面、屋面一体设计,但框架结构组合、细节安排不同,两者弧形钢幕墙形成的弧度不同,幕墙分布与建筑整体外形结合后给人整体视觉效果完全并不相同。连廊在设计图中表达出的形状、数量、排列明显不同,体现作者不同的选择与安排。逐层退台设计上,退台的位置、与其他空间的组合,以及其所体现的表达手法亦不相似。

因此,原告主张保护的《深圳市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方案设计》与深圳市政设计院的《深圳市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设计方案(设计号04081-3)》既不相同,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现有证据,《深圳市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设计方案(设计号04081-3)》系深圳市政设计院为福田交通综合枢纽换乘中心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所独立完成的具有创作性作品。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市交委、深圳市政设计院侵害其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曹俊峰律师点评】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会址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工程设计图主要用于建筑工程领域,该领域属于科学领域。其作建设工程之用,突出实用性。但这并不表示著作权法立法者对设计图本身所具有的“美感”的忽视。众所周知,著作权法不对“实用功能”进行保护,因此,著作权法不会将所有的“工程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而只保护具有独创性、拥有一定美感的“工程设计图”。在做侵权比对时,也应着于两者关于其艺术性的具体表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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