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器材属于什么经营范围之内(【普法之窗·第165期】这个手机款能退吗?)


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

商家向未成年人

售卖手机该怎么处理,

家长是否有权要求商家退还手机款?

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01

案 情 回 顾

2020年10月,未满18周岁的赵某来到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商家在没有打电话向家长确认的情况下,便向其出售了价值1499元的手机一部。赵某家长发现后,到店沟通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

2021年1月,赵某再次来到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该店铺又一次向其出售价值1500的手机一部。赵某家长发现之后,经沟通无果后报警。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承认赵某在他们店中购买手机,但表示手机已经拆封,不愿意接受赵某家长退回手机并返还手机价款的要求。

无奈之下,赵某家长只好诉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赵某第二次购买手机价款。法官了解案件情况后悉心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赵某退还其第二次购买的手机及附件,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退还赵某手机款1500元。案件受理费由赵某负担。

02

法 官 说 法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该案中,出生于2008年的赵某,两次购买手机之时,均未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购买价值千余元手机这一民事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其年龄、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围,故其与合肥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所订立的手机买卖合同,需要赵某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合同效力。但赵某的法定代理人得知其购买手机后始终坚决拒绝追认,并坚持要求退货退款,所以,该案中原、被告间的手机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赵某应向被告返还所购手机及附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购机款项。

通信器材

03

法 官 提 醒

商家在与未成年人交易中,应当弄清楚该交易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条件,对于超过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交易,应当及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在取得其同意后再进行交易。当商家未按照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易,事后遭到其法定代理人的拒绝追认的,所受损失应当由商家自己承担。

转自:安徽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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