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金额:18,559.8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近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179号、1181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如下:
诉讼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
被告:汉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
被告: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
被告:陈圆
被告:彭海帆
被告:田坤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汉柏科技立即偿还交行天津分行流动资金借款6,200.00万元,利息262.30万元及截止至实际给付日所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请求依法判令汉柏科技立即偿还交行天津分行流动资金借款3,600.00万元,利息149.20万元及截止至实际给付日所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2、请求依法判令工大高新、陈圆、彭海帆及对上述借款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彭海帆配偶田坤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汉柏科技对抵押给交行天津分行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交行天津分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依法判令陈圆对质押给交行天津分行持有工大高新13,223,140股股权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交行天津分行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判令汉柏科技对质押给交行天津分行的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中教仪、普天公司立即向交行天津分行支付质押的应收账款,交行天津分行对应收款账享有优先受偿权。
6、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所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诉讼事由: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A101117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6,20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8日;于2017年7月25日签订A10111701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3,600.00万元,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3月15日。利率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135个基点,逾期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2016年11月10日,交行天津分行与陈圆、彭海帆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陈圆、彭海帆为债权人交行天津分行与债务人汉柏科技在2016年11月10日至2018年3月29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同时田坤作为彭海帆配偶在《保证合同》“共有人声明条款”中共有人签字处签字,基于该保证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清偿。2017年5月23日,交行天津分行与陈圆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陈圆以所持有的工大高新13,223,140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汉柏科技以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签订了《抵押合同》,汉柏科技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交行天津分行与工大高新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工大高新为债权人交行天津分行与债务人汉柏科技在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借款合同到期后,汉柏科技未能按约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陈圆、彭海帆、工大高新未履行相应保证责任;田坤作为彭海帆的配偶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圆未履行质押保证责任;汉柏科技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近日,工大高新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初1180号】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现尚未开庭审理,具体如下:
被告: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1、请求依法判令汉柏科技立即偿还交行天津分行流动资金借款5,200.00万元,利息217.22万元及截止至实际给付日所产生的利息、复利及罚息。
5、请求依法判令汉柏科技对质押给交行天津分行的应收账款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中教仪立即向交行天津分行支付质押的应收账款,交行天津分行对应收款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交行天津分行与汉柏科技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A101118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汉柏科技提供贷款5,20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9月29日,利率按一年期LPR(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135个基点,逾期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及复利。
三、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七建”)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近日,工大高新收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18)哈仲立字第1758号】,具体如下:
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
被申请人: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红博商贸城签订的《协议书》 ;
2、裁决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914.69万元。
3、裁决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的利息1,016.40万元,及自2018年10月9日至裁决确定的给付日期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4、裁决仲裁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诉讼事由:
2010年开始,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签订7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建二被申请人发包的黄河公园影城等七项工程,申请人已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2012年6月13日,二被申请人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产作价1,443.45万元抵给申请人,2012年7月20日红博商贸城以作价601.98万元房产抵给申请人。其中除一套作价130.74万元房产能够办理产权登记外,其余抵债房产均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抵债协议无法履行,申请仲裁。
四、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案件尚未审结,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