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7月9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当天审理苏宁体育公司诉被告某公司浙江分公司、某公司杭州分公司、某新媒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进行一审宣判,判令三被告依法共同赔偿原告50万元。
据介绍,苏宁体育公司经体奥公司授权获得2019赛季中超联赛节目独家网络视频权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三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某平台向公众提供2019赛季中超联赛“2019赛季中超联赛-第八轮-广州恒大VS北京国安”比赛的点播服务,损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支付合理费用2万元。
三被告认为涉案赛事节目体现出的独创性未达到作品高度,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亦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录音录像制品,并非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三被告获得授权,且与原告并无竞争关系,不构成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
庭审现场。杭州互联网法院供图
法院认为,本案体育赛事节目系以多机位设置采集、选择镜头,以镜头切换、回放,捕捉精彩瞬间方式呈现比赛画面,已达到类电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一定程度,构成类电作品。
本案的体育赛事节目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涉案场次中广州恒大淘宝与北京中赫国安为2019赛季中超联赛的冠亚军,两者对战的赛事具有超大关注度。赛事组织者、信号制作商、转播媒体都在各自负责的环节作出了极大的投入和维护。
涉案节目于2019年5月4日直播,被告共同经营的IPTV平台于2019年5月5日即提供节目的点播服务,侵权起始时间早,持续时间长,且在签收律师函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主观过错明显,法院据此确定涉案赛事节目侵权产生的赔偿金额。
在互联网传播速度极快的今天,盗播视频正挤占正版赛事节目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对正轨转播方进行分流,而无需进行版权采购等投入,体育赛事转播流量价值被低估,最终影响的是整体赛事的运用和体育产业的良性发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既符合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即固定性的要求,同时达到类电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标准。
原告经体奥公司授权,享有涉案赛事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适格。三被告在IPTV平台提供涉案节目在线点播服务,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一致,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复保护。
法院认为,三被告合作经营IPTV业务,分配经济利益,应认为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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