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要求(《民法典》第678条:借款展期的担保问题)

第六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本条是关于借款展期的规定。

上一条讲了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问题,但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实并不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问题,而是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问题。本条即是规定了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原借款的期限,即借款展期问题。

审判实践中,借款展期容易引发的纠纷主要是担保问题,一般来说,为原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或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如果不同意借款展期的,则担保人仍只在原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借款展期,实际上是对原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贷款人和借款人对该期限做变更,未经担保人人书面同意,则变更后的合同对担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合同仍合法有效的,则担保人仍需承担原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展期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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