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借款平台可靠吗(民间借贷大额现金出借怎么证明?律师不建议现金出借,原因在这里)

民间借贷中的贷款交付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现金交付。刚接触债权债务案件的时候,想不通为什么有人会现金放贷。毕竟很少有人会把现金放在身上,这也是为什么法院会对现金贷的借款案件进行仔细审查的原因。直到做了一些现金交割的借款案例,我们才知道,由于种种原因,现金借款是相当合理的。



比如有的客户说只能收现金,因为借款人说他只有一张银行卡,银行卡是给家人用的。还有的说取现是因为借款人着急转账不成功,还有的说自己工作性质需要大量现金,所以经常把现金放在家里,所以借的是现金。总之各种情况都有,所以会选择现金放贷。但是今天,法鲍律师将用一个案例告诉你现金贷的风险有多大。



有哪些可靠的借款平台

事实:

2014年,邹某以沈某不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沈某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每月2%的利息,并向法院提交了借条、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庭审中证人出庭作证。但沈某辩称借款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借条和借条是因与邹某做生意发生纠纷而被胁迫所写,请求法院驳回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14年8月12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作出(2014)新都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支持邹的上诉,沈不服上诉。2014年11月22日,成都中院作出(2014)成民终字第5692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4月12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作出(2015)新都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认为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真实发生,驳回邹的诉讼请求,后邹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3月12日,成都中院作出(2016)川01民终第11479号民事判决,驳回邹的上诉,维持原判。即生效判决不认可邹主张的现金贷,不支持邹的全部诉求。



法院判决的理由:

沈在答辩中对借款行为未实际发生作出合理解释。此时应结合借款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按照常理,邹某在无担保、无利息约定的情况下借给阿什大笔款项,应该是基于朋友间的友情和信任。但2012年5月,邹某与沈某在合伙经营中产生分歧和矛盾。本案中,邹某主张6月份有借款,缺乏现实依据。邹某关于借款资金来源的说法自相矛盾,不能完全证明资金来源;用现金支付大额款项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邹某也不能合理解释交割细节。因此,现金交付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本案中,邹某提交了借条、收据等书面证据,但从借款关系的基础、借款资金来源、借款交付方式等方面,均不能证明借款行为实际发生,故认为支持邹某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



律师点评:

上述案件中,邹不仅有借条,还有收条。一般情况下,收条可以证明借款人收到了出借人的借款,但邹的诉求仍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可能不支持关键点在于,双方发生冲突刚一个月左右,邹就借钱不合理。只有当事人才能知道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如果邹的主张客观真实,也会直接导致案件因为现金贷而败诉。如果邹有转账凭证,那么即使在双方发生冲突期间,借款也很有可能是不同的结果。所以贷款有转账凭证是极其重要的。即使借款人通过现金贷开具收据,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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