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关系发红包的含义199(每日分享|微信转账999元和1000元有什么区别?)



日常生活中,情侣发微信红包是很常见的。他们恋爱的时候可能没有问题。但如果双方分手,发红包的人可能会声称自己发给对方的红包是借款,要求对方归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货币交换,还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协议。

对于1314元、520元、999元等具有特殊金额和意义的微信红包或转账,如果发红包的一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协议,法院可能会认为其具有特殊意义,属于自愿赠与。

各种关系发红包的含义

通过微信共转账27820元给“妹子”。男方主张借,女方主张给

原告:陈克停。

被告:陈海燕。

原告陈克停诉至法院,称其与陈海燕于2016年9月在酷狗音乐网相识。因为酷狗音乐网有聊天功能,所以他们成了微信好友。因为他们同姓陈,所以他们把当作自己的妹妹。陈海燕多次向陈克停借钱,理由是他需要钱参加朋友聚会、过生日、买珠宝和化妆品。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通过微信、支付宝给陈海燕红包,借给陈海燕27820元,涉及52.1元、66.6元、88元、99元、99.99元、101元、131.4元、199.99元、299.99元、520元,中国。

原告陈克停诉请法院判令陈海燕偿还陈克停借款27820元。

对此陈海燕并不认可,称他和陈克停是男女朋友关系,陈克停的转账是自愿赠与,在特殊日子转了很多钱,转账金额有1314、520、999。其中,2016年11月14日送红包121元,备注“保重”,同年12月16日送红包199元,备注“姑娘,哈根达斯红包”,同年12月21日送红包200元,备注“姑娘,礼金”,同年12月22日送红包200元,备注“姑娘, 生日礼物”并于同年12月23日给了一个红包法院认定相关转账和红包不能证明借款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认定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陈克停说,上述言论的红包是陈海燕说跟朋友吃饭,想吃哈根达斯,过生日等等,但是缺钱的时候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基于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陈克停仅提供了微信和支付宝的红包及转账记录,证明该笔款项为借款,但其无法合理解释红包附注所述内容。陈海燕称转账是赠送的,并提供了短信记录为证。综合上述事实,仅陈克停提交的微信、支付宝的红包、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协议,陈克停需要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协议。因陈克停未能证明涉案微信、支付宝的红包、转账是双方之间的借款,一审法院无法认定涉案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克停的诉讼。情侣间转账,红包不一定是礼物首先,情侣间转账是不是借款的关键,要看证据

借贷关系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合同关系。需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一是有借款意图,二是发生实际借款行为。

夫妻之间的转账只能证明夫妻之间有经济往来,并不一定证明这笔钱的性质属于借款。所以借贷关系通常需要其他证据来证明,比如借款合同、借条、聊天记录等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即“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不举证的法律后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不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其次,并非所有特殊金额的转移都是赠与[/s2/]

在日常生活中,“520”、“1314”等特殊金额的转账通常有表达爱意的意思。但不代表这样的红包就一定是礼物。如果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或者在转账时注明金额为借款,即使转账的金额是“520”、“1314”等特殊金额,也应认定为借款而非赠与。

相反,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特别款项的转让属于借款性质,而被告主张是原告自愿赠与。通常法院会根据当时双方的关系、转账的票据、转账的次数、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特别金额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法院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较大。

对方的身份信息,钱的性质,减少后期可能造成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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