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1年(2021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属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amr.ah.gov.cn/)登录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向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联系电话:0550-3518525、3218854)。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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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1. 酒馆老板
    酒馆老板
    发布于:2022-04-27 15:10:35 回复TA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属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
  1. 许冠伦爱
    许冠伦爱
    发布于:2022-04-27 10:45:29 回复TA
    后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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