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政府网站21日报道,北京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释放《北京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二手乘用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二手乘用车流通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条二手乘用车交易周转指数(以下简称周转指数),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二手车流通企业购买二手乘用车,并按照乘用车数量办理二手车销售发票核销的指标控制政策。
第三条营业额指标不限制总额,免费分配。
第四条市交通、商务、市场监督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营业额指标的管理。市乘用车指标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周转指标的分配。
商务部负责审核本市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的备案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市场监督、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离职指标的应用与分配
第五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在本市依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租赁的停车位数量或企业停车位数量。
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在申请周转指标时,应当设置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数量不得少于20个。
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交易市场租用的车位数量和企业车位数量,由交易市场和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核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第六条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受指标管理机构和二手车流通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流通企业的营业额指标应用提供服务。
交易市场二手车流通企业可以委托交易市场管理单位办理周转指标申请。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申请周转指标。
第七条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市企业二手车经营记录信息;
(2)交易市场租赁车位信息或交易市场外固定用途车位信息;
(3)应用的营业额指标数量。
第八条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将核定的停车位数量、周转指标使用情况等信息上传至北京市乘用车指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指标管理机构通过信息系统配置周转指标后,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将指标下发至申请企业。
第三章营业额指标的使用
第九条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指标购买二手乘用车并办理过户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登记证书》签署转让登记事项,确定机动车登记号并发放《机动车行驶证》、检验标志合格,但未制作或发放号牌。
第十条二手车流通企业使用周转率指标购买的二手乘用车完成转让登记后,驻交易市场的企业必须将待交易的二手乘用车存放在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外的企业必须将交易的二手乘用车存放在固定停车场,不得上路行驶。交易市场应加强居民企业的车辆准入管理,行业协会应监督交易市场外的企业加强车辆准入管理,严格控制从营业场所交易的二手乘用车。
第十一条待交易二手乘用车在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更新的指标。相关车辆办理过户登记和迁出城市变更登记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信息系统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二手车流通企业因经营范围的取消或者变更不再经营二手车业务的,应当提前处置待售的二手乘用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离职指标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周转指标。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违法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公安、司法机关对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出租、出借或借用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进行调查确认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宣布该指标无效;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宣布该指标无效。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虚报企业停车场信息,驾驶二手乘用车上路交易的,在一年内暂停相关企业营业额指标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市保险公司、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二手乘用车交易周转指数的,参照《管理办法》对交易市场外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
资料来源:中央电视台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