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快手与“全方位水印应用程序”的争议列表之所以被写出来,是因为只有这家公司提出了与机器人和机器人的协议网络蠕虫整理2021的相关意见并将它们应用于一起。
原告的证据
与昨天的案件一样,原告的证据主要涉及四类证据:第一类是与他们的受欢迎程度、影响力、下载量、商业规则等相关的证据。
被告一般不承认其证明目的,但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
其次,原告以时间戳的形式获得的与被告侵权相关的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应用的下载量、收费标准、支付后显示的开发者和收款人信息、反水印的操作过程,以及清晰、有针对性的证据快手短视频删除水印的相关功能说明和其他证据。
被告人盘问意见它主要质疑时间戳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承认其证明目的。
第三类,北京互联网法庭发布的司法提案确认,水印的法律属性应被视为权利管理信息。
被告的盘问意见主要是“与案件无关”。
第四类是与经济损失计算有关的证据,主要由原告从本案以外的公司查阅短视频应用程序营销推广成本的聊天记录。
被告的盘问意见一般是,此类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认为,这些记录不能证明原告的真实身份营销成本费用不能作为确定被告遭受的实际损失的依据。
被告的答复
被告人普遍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原因主要包括:首先,反水印的技术原理是通过视频页面的链接地址直接提取无水视频,不会破坏原告公司的技术措施,也不会入侵原告的应用系统。
其次,相关功能的研发采用开源解码技术。市场上有很多类似的应用程序。被起诉的行为不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本案涉及的应用程序是一款视频编辑软件,“去水印”只是其中一项功能,而不仅仅是针对快手应用程序;
第三,“去水印”的具体实施者是涉案应用的用户,而不是被告,被告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合格被告;
第四,被告履行了向用户提前提示的义务。例如,watermarkBao声称通过了涉案应用程序《用户协议》声明“用户在此明确声明并保证,对于上传至水印宝的所有内容,其拥有或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权利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已提前履行提示义务;
第五,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也过高。一方面,原告不能证明其损失,另一方面,原告没有利润/几乎没有利润。一些被告甚至暗示,原告提供的本案涉及的应用下载量是通过刷牙获得的,这与事实不符。法院应考虑这一因素。
其中,每个被告提供的技术原则将有所不同,例如:水印宝藏:用户将带水印视频的链接复制粘贴到涉案应用,涉案应用访问背景,通过文本匹配找到视频无水版本的链接,并通过涉案应用向用户显示无水视频;根据这项技术的原理,用户可以通过任何电脑浏览器下载无水视频,而无需相关应用的帮助。
此外,被告一般认为“去水印”功能是合法的,但当法院询问相关功能的“合法使用场景”时,被告往往无法描述或提供与合法性相关的证据。一键删除水印:通过复制快手将视频链接到浏览器,进入相关页面,右击查看页面,选择当前正在播放的视频,找到播放链接地址,将视频播放链接地址复制到新的浏览窗口,然后打开该窗口下载原始视频,即通过公共代码找到的视频快手应用程序上的原始无水版本短视频储存位置和搬运无需快手对视频源代码进行任何更改。
原告不承认该技术说明,称:快手无法通过公共渠道获取视频的存储地址。
反水印与商标侵权
在个别案件中,原告声称《反水印法》既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分别要求赔偿5万和15万的经济损失。
商标侵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因为法院认为商标侵权的前提是被告有“商标使用权”,但本案不适用:- 首先,从涉及的应用程序的功能、多个平台的上市和宣传(应用程序可以对这些平台的视频进行去水印)来看,这种使用是对去水印功能适用的平台的指示性使用,而不是商标使用。
- 其次,原告涉案商标为35类,被告涉案app为视频处理软件。它们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
- 三是从涉案应用的宣传介绍判断,被告主观上不希望用户误认为涉案应用是原告提供的或与原告有特定关系;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用户会感到困惑。
反水印与不公平竞争
在审查与不公平竞争有关的索赔时,此类案件中存在三个主要争议焦点:第一,“水印”对原告商业活动的影响;
二是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如果是,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其中,双方在“水印”相关问题上几乎没有争议。法院认为,原告在涉案视频上标注水印时行使了商业自主权,其他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消除和变更上述水印。
除了水印的法律属性外,我们主要关注第二点中的“反法律第2条和第12条的适用”和“商业道德的判断标准”两个问题,以及第三点中的“影响经济损失判断的因素”。
01水印的法律属性
在版权纠纷案件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原告将“水印”视为一种技术措施。- 例如,2015年10月海淀法院一审审结的《爱艺诉音》版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原告因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其音乐练习作品提起诉讼,并提出在复制作品时,被告“还使用了去打印的方式,以避免我公司对在线发布的音乐练习采取技术限制措施”,以避免侵权责任。
- 另一个例子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结束了一审。”抖音在“起诉合作方射击等”侵犯电子作品信息网络通信权的案件中,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了所谓的侵权短视频未在屏幕上显示抖音以及用户ID的水印,两被告故意损坏原告的相关技术措施,并声称被告侵犯了其网络通信权。
- 技术应用和版权保护是两个重要的制度——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
- 为了澄清这两个系统,我们需要区分几个概念:
技术措施和权限管理信息不属于版权法世界上的权利,
采用技术手段并不构成犯罪版权法技术措施,
纯版权管理信息不是版权法中的技术措施,
权限管理信息与签名不同。
- 事实上,技术是一种手段,重要的是行为的法律特征。水印应用的法律属性应取决于该技术在特定情况下的使用方式。
- 水印不是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它不具有防止著作权法中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的功能。
- 水印具有指示特定身份的属性:
其中,生产者用户ID号代表生产者信息,更适合作为权利管理信息识别;
“抖音”文字,表明传播者的信息。
但这起案件的最大影响在于“短视频如果您有兴趣,可以参考(2018)京0491民初一号民事判决。
-未完待续-
最新评论